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一般是由外商提供工業產權、機器設備和一部分外匯現匯,中方提供廠房、設備、勞動力和一部分人民幣資金。所需占用的土地按年向中國政府支付使用費或將土地使用權折價作為中方出資的一部分。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
利用合資經營進行融資應重點評估:
(1)要保證是真合資。要防止通過假合資騙取國家優惠等行為;
(2)外匯平衡問題;
(3)價格的評估;
(4)合營各方出資的作價問題;
投資額度不低于100萬美元。外方提供資金、產品國際市場銷售、技術研究開發支持。中方可以土地、廠房、現有設備、配套設施入股。
一、中方企業向本司咨詢,索取手冊,了解動作過程對于尚未編制項目建議書的企業,本司可以提供初步調查研究報告、策劃書。
二、中方企業將下列書面資料郵寄、送達本司。
1、當地優惠政策;
3、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
4、合作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應對當地資源、投資環境、土地使用狀況、企業歷史及現狀,針對合資項目擁有的技術、產品、市場等優勢,對項目的初步可行性方案等做出詳細的陳述;
5、詳細聯系方式。
三、本司收到項目建議書后,3-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選。發送商務信函邀請中方企業赴本司或投資商駐華機構考察并面洽合作范圍、內容,簽署備忘錄。
四、對項目進行實質論證后,確認中方企業具備合資條件,赴中方企業實地考察。
五、綜合評定考察結果,與中方企業一道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辦理立項及中外雙方合資簽訂及相關法律手續,成立合資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