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7號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已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長 畢井泉
2015年8月31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7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于2017年11月7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局 長 畢井泉
2017年11月17日
八、《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8月3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公布)
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作的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與印制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將《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表述統一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修改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將“省級藥品檢驗所”修改為“省級藥品檢驗機構”,將“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修改為“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